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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護士須知的法律

香港護士管理局 (The Nursing Council of Hong Kong) 明文規定護士學生最少要接受四十小時與專業有關的法律及倫理 (Legal and Ethical Issues) 培訓.不說倫理只講法律,老夫已記不起當年有否接受過如此的培訓,學生時代殘留下來的糢糊印像中,這方面是一片空白的.

業務往來接觸到的同事,也沒多少個對相關法律有認識,遑論真知灼見了.每遇到須依據法例去解讀或進行的事項便人云亦云,大都不求甚解胡混過關.老夫不明,都是學士碩士,都是飽讀之士,為何會懶得看清楚有關條文?

知識如海,醫學上的科研發展更是日新月異,要做一個跟得上時代,精明能幹並且幫到病人的護士,已不容易;當今條例分明,人權高漲,網上知識氾濫,護士已不是唯我獨尊,上班就更如踩鋼線般,一不小心便會焦頭爛額,輕則被質問被責罵被挑戰被投訴,重則更會被粗暴被告上法庭.

老夫所認識與本業及人事管理有關的法例,直接間接的不下十多章(附表).加上其它的刑事法及侵權法,詳細閱讀過後包保茅塞頓開.那些紅褲子出身及科班出身的同行,相信沒幾個曾一一細看這些法例條文,那四十小時的培訓,亦未必會涉獵所有.

真正的學習是從離開學校那一刻開始,這幾十年裡,老夫因興趣,也因需要,斷斷續續的都看過這些相關法律和例書,有一知半解的認識;他山之石可攻玉,也作過些個案的片面分析,用別人之痛苦營求自己的平安.也就是憑著這半桶水,足令老夫逢凶化吉無大過.

老夫之經驗,也不用詳細閱讀博聞強記所有條文.反正現今已是電腦上網的年代,隨時可以順手拈來.讀法律明白立法原意和理解條文,融會貫通總比生吞活剝好,更不要人云亦云不求甚解習非成是.

本行有關的笑話不少.老夫年少無知時也曾上當.比如保存危險葯物(Dangerous Drug Act, DDA)要有雙重鎖(Double Locked),事實上根據 134 23條所說,只是[須存放於一個鎖上的容器內].這錯誤的神話延續至今.在香港隨意抽樣問任何一個合格護士關於存放危險葯物的問題,標準答案大概都是要有雙重鎖.無它,一代傳一代,老師都是如此教授的;同樣,有關拒絕治療/拒絕留院的條例,過去以至現今大部份人仍是用一貫的方法,要先簽拒絕書,所謂的DAMA(Discharge Against Medical Advice)或美言為 Discharge Against Medical Acknowledgement).事實上在病人清醒的情況下,一般院方都無權把病人留下醫治,如用強的話有可能會被告非法羈留;至於老夫那年代,病人入院被送往外科還未斷症便要先簽手術同意書的荒謬就不好提了.

眾多法例中,熟悉理解侵權法(Law of Tort)老夫認為是必須的.侵權法是處理因某人違反自己對另一人所負有的謹慎責任而引起的申索.本行業一般會被民事起訴的有疏忽(Negligence),法律責任(Liability)和侵犯等(Trespass).老夫建議同業真的要好好理解及掌握這法則.

老夫非科班出身,非有牌大狀,要說本行法律大概不會有人想聽,也並不適合,這裡只是抛磚引玉,希望一石掀起千重浪而矣.這裡不再詳談細述了,停筆前舉出些老夫鑽研過的實例讓大家動動腦筋.

香港醫院中常用的綁人帶/安全帶 (RestrainerSafety Vest),用,有可能被告非法禁錮或人身侵犯;不用,病人跌倒/出意外,又會被告上疏忽和要負法律責任.在這出又死入又亡的情況下,那該用還是不用,何時可用,怎樣情況下要用?用或不用時又有些什麼應該注意的地方.好好思量這問題,想通了那侵權法便也該掌握得七七八八了.

病人去世後家人要把遺體直接搬離醫院,手續如何,有那些法例應該要考慮?

可否不經病人同意而抽他的血檢驗愛滋?有何根據?有何思量?

可否在醫院拍照?可否在醫院替電器充電?理據為何?

危險葯物條例中訂明所有關於處理貯存危險葯物的文件用完後該存放多久?

未經病人同意,由兩位醫生簽署證明病人確有需要便送到手術室去開刀,是否合法?

法官並非萬事通,一般法庭以什麼作參考作標準,以判斷被告是否有疏忽要負法律責任?

可運用什麼條例送精神病者進精神病院?程序如何?

是否有法例禁止傳染病患者離開醫院/傳染病房?
無見證人簽署的手術同意書有否法律效力?

工傷要在多少天以內通知勞工署?

星期日是公眾假期嗎?都是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日與公眾假期,在法例上這二十四小時怎生計算?

這樣林林種種的問題,也是大家要知的問題,老夫要說的可多呢,但算了,就此打住.
附表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
醫院管理局條例 HA Bylaw, Chapter 113, Section 21
危險葯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hapter 134
精神健康條例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Chapter 136
抗生素條例 Antibiotics Ordinance, Chapter 137
葯劑業及毒葯條例 Pharmacy and Poison Ordinance, Chapter 138
助產士註冊條例 Midwifery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hapter 162
護士註冊條例 Nurse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hapter 164
生死登記條例 Birth and Death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hapter 174
搬離屍體的限制 Restriction on Removal of Dead Body Chapter 174, Section 16,
防止賄賂條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Chapter 201
輻射條例 Radiation Ordinance, Chapter 303
廢物處置條例 Waste Disposal Ordinance, Chapter 354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Chapter 486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hapter 509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iseases Ordinance, Chapter 599
侵權法 Law of Tort


香港法例這裡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香港護士管理局    http://www.nchk.org.hk/en/hom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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