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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醫生不是救世主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昨天蘋果日報有一綜新閒,報導的是仁安醫院兩醫生簽紙替病人做白內障手術。

老夫擱筆多時,可是見到這新聞不禁技癢又要大抒己見。

報導中簡單幾句,[仁安醫院],[白內障手術],[癡病人無家簽同意書由兩醫生簽紙],便足以顯露出那兩個醫生的自大, 傲慢和無知。

做手術簽同意書是一項保障醫生,同時也維護病人權益的程序。有關簽署手術同意書的正確做法,行內人大都是蕭規曹隨,並無認真瞭解正常情況下,問題不大,但面對特殊情況時,要不是像這兩位醫生般馬虎從事胡作非為,便是不知所措。

原則上,同意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口頭協議也是有效的。1984 年亞洲電視跟無綫電視口頭協議聯合洽購1988年漢城奧運會香港地區播映權,亞視於1987年宣布奪得漢城奧運會獨家轉播權,引起無綫不滿,入禀法院亞視違反協議,最後亞洲電視被英國樞密院判敗訴,此案例證明了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話雖如此,但口講無憑,要指證一個人曾口頭說過同意過些什麼並不容易,還是白紙黑字較實際。

在醫院裡,一般簡單少傷害性的檢查,比如量血壓,探熱,用聽診器聽體內的聲音以至抽血,都是用默許法(Implied Consent),告知病者將要做的程序,病人不表反對,尋且表現合作,便算同意。可是一些比較高危的,如開刀做手術,如支氣管鏡檢查等侵入性Invasive)的檢查,以至要注射顯影劑的造影檢查等,都要病人簽同意書(Written Consent)。一些敏感的檢驗,如抽血驗愛滋,更必須得到病人的同意。據說,現在要用器具束縛病人,也要病人家屬簽同意書。

可是,誰可以簽同意書呢?小孩可以嗎?香港法律並無訂明多大年所簽的同意書才有法律效力。一般的要求是簽者必須神智正常有分辨能力,明白檢查或手術的目的及過程,知道箇中利弊和風險,副作用和併發症等。但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病患,比若未懂事的小孩此次事件中的癡呆病人,精神病患,昏迷人仕等,便需父母 (Parent)或監護人 (Guardian) 簽署同意書,或得法官的授權 (Court Order).;監護人 (Guardian)者,更是經法庭指定的機構或人仕,而非人云亦云,自以為是的監護人。香港醫護在實際執行上,很多時也會隻眼開隻眼閉的讓較親的家屬簽同意書。

在生命尤關急不容緩的情況下,卻又找不到合法的人簽同意書時才會由兩位醫生簽紙(Sign by two Medical Officers)證實及記錄手術的重要性和急切性。非關生死可以暫緩的手術,如新聞中的白內障手術,法律上應該等家屬簽或向法庭申請,而非自以為是救世主,說要做便要做。

這宗新聞有兩個無人提及的疑點:(一)仁安是私家醫院不是善堂,替病人做了沒有家同意的手術,誰付賬?先斬後奏, 打死狗講價?這兩個醫生也許不知由兩醫生簽紙]的原則也不該利慾昏心至不擇手段吧。老夫猜想,醫生與家屬間也許還有些不可告人之事未洩。(二)護士誇言是病患的倡議者代言人(Patient Advocate),護士對簽手術同意書的指引,一般比醫生熟悉,病房的護士和手術室的護士,此次可有對醫生作出規勸,據理力爭?或是跟這兩個醫生一樣的無知?香港護士書讀多了,學士碩士博士比比皆是護理為何衰落如此,老夫真的很無奈。

醫生扮演救世者的角色,未必是好事,行內人如不認識耶和華見證者(Jehovah’s Witnesses對接受輸血的立場,跟醫護的衝突和法庭的案例,那見識未免太少了。